辽宁灯塔,“用力过猛致人死亡,获刑2年半!”现在的“一夜情”,风险越来越大,从敲竹杠,到仙人跳,即使双方都没有问题,但有时候在进行关系时,他人身体出现情况,一个不注意,自己很容易担责任。
(一)
(资料图片)
案情回顾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刚满18岁,喜欢网络交友,与吴某通过网聊发展为男女朋友。在风和日丽的早餐,两人相约见面。见面后双方都十分满意,随后就在王某姑舅哥哥租住的民房内发生关系。
两人进行四五十分钟时,王某听到吴某发出奇怪的声音,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王某停止了行为,用纸擦干净后,以为吴某没事就睡着了。
晚上8点多,王某醒来后,发现吴某大便失禁,用纸擦干净后,太累了,又睡着了。到凌晨醒来的时候发现吴某已经没有呼吸。随后开车带吴某去医院,最终吴某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抓捕归案。随后被告人王健与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包括其丈夫达成协议,被害人吴某家属及其丈夫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发现吴某身体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将吴某送医救治,以致吴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此外王某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没有及时将吴某送医救治,以致吴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且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王某取得吴某家属谅解,积极赔偿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王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二)
以案释法
过失致人死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一是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三是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行为人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
案件启示
对于这个案件有三个困惑:
其一,王某陈述的时间40分钟-50分钟的真实性。
从法医尸检来看,吴某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内压力梯度骤增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胸腔积血,脾脏及空肠经膈肌破裂口处部分疝入并形成嵌顿等,致使左右胸腔负压失衡,同时纵膈被推向健侧、回心和输出血量减少、呼吸道不畅,肺淤血水肿,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看来用力过猛会致人死亡是真的。
其二,吴某是有老公的。发生这种事后,吴某的家属竟然没有上诉,而是承诺谅解王某,并且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有点蹊跷,不符合常理。我能想到的一个原因就是吴某家里人觉得发生这样的事情很丢脸,还有事发后王某的家人赔了一大笔钱封口。实在找不到其他原因了。
其三,这件案件虽然很荒唐,但案情并不复杂。实在想不明白,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法律很明确。总之,现在的“一夜情”,风险越来越大,从敲竹杠,到仙人跳,即使双方都没有问题,但有时候在进行关系时,他人身体出现情况,一个不注意,自己很容易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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